2006年5月25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因公交车事故两当事人获赔精神损失
  据《法制日报》 5月19日,一例特殊的精神损害赔偿案在福建厦门判决生效。因公交车事故,导致一家人无法共度春节,提起诉讼的两当事人最终共获得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  2005年春节前,杨老先生及家人从河南开封来厦门,准备与在厦门的亲人一起欢度春节。2月7日,除夕的前一天,杨老先生、任女士等一家5口外出搭乘公交车,该车与同是厦门市公交总公司的另一路公交车追尾,造成任女士左侧第八九根肋骨骨折,而杨老先生多颗牙齿折断、脱落、牙槽骨部分骨折,其他家人也都不同程度受伤。因为需要住院治疗,这个家庭的春节欢度计划泡汤。
  伤愈后,该家庭中3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,要求厦门市公交总公司赔偿医疗费、营养费、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。其中,任女士要求2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,杨老先生要求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  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任女士和杨老先生遭受伤害,缘于公交总公司的车辆自行相撞,公交总公司难辞其咎,故作出判决:除医疗费、交通费和误工损失外,厦门市公交总公司要赔偿任女士2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,赔偿杨老先生3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。